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意思解释

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英语:medieval political system of Europe),5~17世纪中叶欧洲的政治制度。这一时期欧洲各国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为主体,11世纪以后,少数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共和制。同时,作为欧洲封建社会主要支柱之一的基督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也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欧洲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封建君主制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9~13世纪)、等级(议会)君主制(13~15世纪)、君主专制制(16~17世纪中叶)等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9世纪末叶,封建制度在欧洲已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常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对抗国王而独据一方。在这种分裂割据状态下,国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国君主,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而各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政治、经济、司法等独立的权力,国王不得干涉,他们的领地成为半独立性的国家。大领主只根据契约服从国王并履行应尽的封建义务,而国王却不得不遵循“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

等级(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君主专制制之间的过渡形态。12世纪起,由于封建城市的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加剧,国王为了强化王权,削弱大封建主的势力,镇压农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关,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等级代表机关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是国王同封建贵族、市民上层结成联盟的形式。

君主专制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15世纪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断壮大,国王依靠掌握的军队和税收取消了各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力,逐步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国王将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真正的一国之君。

12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强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少数城市,相继通过武力或赎买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取得自治权,实行城市共和制。这些城市共和国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对外宣战和媾和等权力,但共和国的权力仍掌握在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封建主集体手中。

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是欧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封建化过程中,基督教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支柱,教皇权势不断扩大。8世纪中叶,罗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还在西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与各国行政体系并行的教阶体制。以罗马教皇为中心,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教会统治体制。教会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力,设有专门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残酷迫害异教徒和反对封建势力的人。12~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14世纪以后,随着市民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势力受到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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