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委员会主席

概况介绍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曾颁布《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成立省务会议,此为一长制改为合议制之始。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委员会设委员七至九人。任期无规定。中央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任命省政府委员会主席。职权为: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于会议时为主席;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之议决案;代表省政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职务之执行;处理省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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