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

概况介绍

南京国民党政府授予学位的规制。1935年公布《学位授予法》、《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后实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审核确实者,由院校授予学士学位。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的研究院(所)从事两年以上研究,经院(所)考核及格者,可作为硕士候选人,再经考试合格、经教育部审核确定者,由院校授予硕士学位。获硕士学位,在研究院(所)继续研究二年以上,经考试合格者;或在学术上有特殊著作、发明者;或曾任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查认可,可作为博士候选人,再经博士学位评定考试合格者,由政府授予博士学位。此规定未完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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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学位制字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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