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事官

概况介绍

后金掌管诉讼检查的官员。努尔哈赤很重视法制,曾命令臣下翻译《刑部会典》和《明会典》,以便采取适合于女真族的各种法规律令。随着辖地的扩大,各族人口,特别是汉民人口的增加,原来各种军政刑事都由旗主裁定的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对臣民进行有效的统治,努尔哈赤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1615)设置札尔固齐(断事官)十人,佐理国事。努尔哈赤挑选断事官的标准是,公正处理国事;不贪酒,不索金银;公平地审断事之是非。努尔哈赤说:“(国人)凡有听断之事,先经札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于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奏明三复审之事。犹恐尚有冤抑,令讼者跪上前,更详问之,明核是非”(《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4)。在努尔哈赤规定的断案程序中,断事官是属于一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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